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跨境腐败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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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跨境腐败行为,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保护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反跨境腐败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施治,坚持积极参与全球反腐败治理。 第三条 本法所称跨境腐败是指下列行为: (一)境内公民和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向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的行为,或者境外人员和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在境内向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的行为; (二)境外人员和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向境内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的行为,以及相关联的受贿行为; (三)境内公民和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在境外实施的除前两项规定以外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 (四)全部或者部分行为在境外实施,全部或者部分结果发生在境内的与前三项规定行为具有同类性质的其他腐败行为; (五)涉嫌腐败人员逃匿境外、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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