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法 (二次审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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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立案调查、提起诉讼 第一节 立案调查 第二节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三节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四章 审判 第五章 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和保障检察公益诉讼活动,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条 在下列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二)食品药品安全; (三)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四)安全生产; (五)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和残疾人等法律规定的特定群体权益保障; (六)国防利益保护和军人权益保障; (七)反电信网络诈骗; (八)文物等文化遗产保护; (九)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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