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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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确保电子数据取证质量,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办案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过程中,涉及电子数据勘验,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冻结电子数据,提取、调取电子数据,对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与实验、检验与鉴定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应当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涉案电子数据,确保电子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 第四条 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电子数据勘验; (二)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三)冻结电子数据; (四)提取、调取电子数据; (五)电子数据检查与实验; (六)电子数据检验与鉴定。 第五条 公安机关开展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 确有必要的,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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