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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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6年版)》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严格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编制本目录。 一、本目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二、本目录旨在规范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 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将本目录以外的信息纳入信用记录。 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在本目录所列范围之外采集的信息,不得作为公共信用信息使用。 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依法采集信用信息的范围,不受本目录限制。 三、本目录共纳入公共信用信息13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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