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6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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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6 年版)》的说明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严格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编制本清单。 一、本清单所称的失信惩戒,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 二、本清单旨在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 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本清单所列范围采取对相关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 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开展失信惩戒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共14 项:一是由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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